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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党总支发展党员公示办法
2016-03-24 14:49  

为深入贯彻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加强群众监督,维护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好我教职工及学生党员的发展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师范学院党总支发展党员公示办法。 

一、公示的对象 

经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的: 1 、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 、拟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凡未经过公示的,党支部不得讨论其发展及转正问题。 

 二、公示的内容 

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姓名、性别等。 

三、公示的时间和期限 

拟发展对象是学生的,公示的时间在党总支审查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之前进行。 

拟发展对象是教职工的,公示的时间在党总支预审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之后,填写《入党志愿书》和支部大会讨论决定之前进行。 

公示的具体期限:一周。 

四、公示的形式和地点 

公示的形式:由党总支以张榜公示为主,也可在本系网页上进行公示。 

公示的地点:5#教学楼一楼大厅。 

五、公示后的意见反馈 

公示期间,党员和群众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或意见,可采用口头、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公示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党总支反映。对在公示反映的问题,党总支(支部)认真核实。 

六、公示责任 

各级党组织要本着对组织和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情况的人及其反映的内容严格保密,对泄密的人和事要根据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要严肃查处。 

七、公示结果的处理 

1 、对公示过程中没有异议的拟发展或转正对象,按照《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2 、对公示中有异议的拟发展对象或转正对象,由党支部进行调查核实(情况特殊时由党总支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报党总支;教职工的还须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3 、对公示中发现有不符合党员发展或转正条件的,坚决不予发展或转正。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系总支负责解释。

                                 201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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