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院各项教学任务,加强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教学环节基本要求是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实施教学和管理行为的基本依据,必须严格遵守。本要求所称的教学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和院、系部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章 教学文件
第三条 教学计划是安排全院教学工作所依据的重要规程。必须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学计划制定的意见》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编制科学合理的教学运行课程表。
第四条 各教研室必须对列入教学计划中的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制定教学大纲 ,严格按照《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教学大纲管理规范》执行。
第五条 所有课程的主讲教师都要认真填写学期授课计划。学期授课计划应有课程进度、作业、测验、课堂讨论、上机、实验(实训)等的具体安排,并作必要的说明。学期授课计划是课程教学检查或抽查对照的依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学期授课计划要在开学一周内,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本系部、一份交课程所在教研室。
第六条 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等都属基本教学文件,各系部、各教研室要遵照执行,并存档。
第三章 课堂教学
第七条 新开课的教师原则上必须经过该课程必要的教学辅导、试讲等过程,合格后方可承担主讲任务。教学辅导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学期 。
第八条 教师在开课前,必须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要求,提前写好本学期1/2的教案(讲稿),经教研室审核签字,并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如教具、挂图、录音、录相带等)后,方可上课。教案(讲稿)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和备课情况的重要依据,应保留备查。
第九条 教学人员在执教期间应坚守岗位,做到不迟到、不提前下课、不自行更改上课时间或地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代课或调课时,要事先填写《调课审批表》,向系部申报,并由系教学科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手续,《调课审批表》一份交课程所在系部,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一份交教务处存,以备检查。第一次担任课程辅导任务的辅导教师必须随堂听课,以掌握讲授内容、了解学生学习情况,使辅导有针对性。已经完整地听过该门课程的辅导教师,也应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辅导中定期听课。
第十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理论阐述清晰,概念准确,条理分明,逻辑性强;突出重点、难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应将获取知识的方法教给学生;不断更新讲课内容,及时传递科学技术发展的新信息;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课堂语言应力求做到准确、简炼、生动、清楚;板书要规范、工整、正确。
第四章 辅导答疑
第十一条 辅导答疑是课程教学的有机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理解和全面掌握课堂讲授的内容,了解学生的接受情况,解答疑难问题,指导学生的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
第十二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原则上按每4个课内学时安排一次不少于2学时的辅导答疑。
第十三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提倡质疑、小组讨论形式,对共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时,针对学生生源的不同,知识能力水平的差异,要重视因材施教,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人才;对基础较差的学生要热情鼓励,耐心辅导。辅导答疑情况要作记录。
第五章 批改作业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须根据课程目标、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安排布置作业,基础课作业应全部批改,专业课作业批改不少于1/2。
第十五条 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细致、及时,要指出作业中的突出优点,独到见解之处,对错误之处要督促学生进行纠正。对作业草率、应付、敷衍的应令其重做;对抄袭作业的学生应进行严肃批评,并令其补做。学生缺交作业、实验报告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1/3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十六条 作业成绩是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教师须做好平时的每次作业成绩登记,并应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期末考试后,教师根据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实践成绩所占的比例计算课程综合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并打印一份,经个人及教研室主任签字后送交教务处归档备查。
第六章 考试
第十八条 所有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都要考核。考核一般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等多种形式,同时各专业要结合本专业课程实际,结合学生生源的实际,分类别分层次,积极推进考试方式的改革。
第十九条 每学期的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进行。特殊情况需安排考试的,由系部申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后安排。
第二十条 考试应命出份量相当的三套试题(即A、B、C卷),由教务处随机抽用,试题出定后要经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
各试卷命题比例分配原则上为:基本知识能力试题占70%,综合水平试题占20%,水平拔高试题占10%。理论试题题型不少于五种,题量应以学生在一小时四十分钟完成为宜。实践测试试题应根据时间课程情况而灵活确定,主要以实践能力水平测试为主。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试题中的各题应有明确的得分标准(包括大题下的小题,逐一在试题上注明),并要求附标准答案。试题要打印、校对清楚,出现题目印刷不清、错题或给出的条件不全而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按不合格教学服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院管考试实行流水阅卷,集中登记成绩,试卷以教研室为单位集中保管。教师应在考试后五天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包括平时成绩实践成绩在内的课程综合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中,并打印一份交教研室,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后以教研室为单位送交系部,由系部教学科统一交教务处。成绩一经上交,系部、教研室任何人无权更改。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更正。学生如有查询要求,可向系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为了检查阅卷质量,教务处在考试后应组织常规性考试复查,复查的对象由教务处随机抽样决定。教务处应认真对待来自各方面对某些考试及评分情况的反映,必要时,教务处可组织常规复查之外的复查。但在复查之前应报主管院长批准。复查中平时成绩一律以教师上报的平时记录为准,在试卷复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均应作好记录,并向教务处反映,由教务处与系部统一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课程综合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及实践成绩综合评定,课程综合成绩是决定学生学籍处理的依据,教师应慎重评定成绩。所有评分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接待学生及有关人员的查询时,只听取意见,转达意见,不得透露评分过程或更改分数的意向, 不得更改成绩。一旦发现此类情况,学院将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平时成绩应以各次作业、提问、测验等记录为准,教师不应以任意改动平时成绩的办法调整学生的课程综合成绩。
第二十五条 所有监考人员必须严肃执行监考职责。考试开始前要明确对学生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考试中要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决不能对舞弊现象视而不见,放纵少数学生弄虚作假。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病(须凭市级医院的证明)、因事申请缓考,在考试前一周办理。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七条 教研室、实验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的管理,认真落实教师到位情况、设备和仪器的准备,保证实验按时开出。指导教师和实践教学工作人员应对学生进行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教育,要求学生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所有实验必须严格按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不得擅自减少实验项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所有实践教学均应按实践教学计划和实践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九条 指导教师要指导学生写好实习实训日记和实习实训记录报告等。
第三十条 报送实习实训计划、实习实训大纲、安排指导教师均按学院关于《三门峡职业技术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范》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教务处应在学生实习实训期间派人对各实习队进行抽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方式向学院汇报,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提高实习质量。
第三十二条 承担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和顶岗实训任务的教师,须对已确定的设计(论文)课题及实训的内容作充分的准备。
第三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特殊情况,教师应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 设计(论文)工作应按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结束,不能提前结束。教务处应在设计期间不定期进行检查,各教研室须按规定组织答辩、评分。
第八章 学籍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处收到各系的“学籍变动处理审批单”后,要及时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每学期开学后须进行学籍变动处理的名单,学生处应对须作学籍变动处理的学生及时办理审核、变动手续。
第三十六条 在学籍管理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涂改成绩,徇私舞弊。
第九章 教学奖励与教学事故
第三十七条 对于严格执行教学工作规范且在教学及教学管理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个人和集体,学院将给予奖励和表彰,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三十八条 所有违反本规范规定的情节均属教学事故。学院将视事故的情节和性质,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